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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新规

南京日报  作者:王佩江 陈晓雯  2014-03-18 09:17

某房地产公司2月份需要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但在申报系统中没有对应的纳税申报表,无法申报,这是怎么回事呢?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的规定,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无论金额多少,企业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均按季度申报,也就是分为1月、4月、7月、11月申报,每期应纳税额应按当年应纳税额的四分之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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