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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调整低工资标准 苏州将在期限内公布方案

姑苏晚报  2015-12-22 09:48

昨天,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消息,2016年1月1日起,将调整全省低工资标准。我市将根据省厅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低工资标准。

  所谓“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低劳动报酬。据了解,从去年11月1日起,我市低工资标准由1530元调整至1680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昨天发布消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低工资标准。其中,月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70元,增加140元;二类地区1600元,

  增加140元;三类地区1400元,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5.5元,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2元。

  按规定,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

者福利待遇等。省人社厅发布的消息指出,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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