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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太仓市房地产营销行为的通知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02-22 17:55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地产业监督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苏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1.凡取得《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并满足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含房地产代理销售、房地产营销策划等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经太仓市住建局备案后可在我市开展楼盘销售代理、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业务。

2.已在我市开展房地产代理销售、房地产营销策划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尚未办理备案手续或备案时限满一年的,须于2016年3月31日前至太仓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补办备案手续或重新备案。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企业住所等内容发生变更的须及时重新备案。

3.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如实提供备案材料,瞒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备案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二、实行营销人员持证上岗和备案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组织营销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从事商品房销售。其中:2016年3月31日前持证上岗率须达50%,2016年6月30日前持证上岗率须达100%。

2.现场营销人员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营销人员上岗证的基本职工。

3.代理楼盘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销售现场安排不少于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江苏省房地产经纪人、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负责指导现场销售活动。

4.实行房地产营销人员备案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持有上岗证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报我局住房保障科备案。如人员发生变更,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如实申报楼盘营销方式和营销人员情况。以自营方式销售楼盘的,必须明确销售负责人和营销人员;以代理方式销售楼盘的,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报我局住房保障科备案,一个房地产项目多可委托三个代理机构。营销期间如营销方式和人员发生变更,须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我局住房保障科办理变更登记。

三、实行商品房预售广告备案管理

我局自2016年2月20日起实行房地产广告内容事先备案制。房产开发企业、营销机构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应符合有关规定,广告内容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我局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备案,再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方可发布。凡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和售房时允诺的内容,必须提供具体规划和相关依据;对涉及销售策略方面的具体说明和承诺,必须提供相应的正式文件。

以上意见除已明确的,自2016年1月20日起施行。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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