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编了解到,就在今天,市住建局出台并向各开发商、销售代理机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的消费环境。
涨价的消息,买不到房的消息……
今年的房地产市场消息不断,总结起来只剩一个字——热!
但是有很多人和小编一样,只能惊呼“宝宝买不到房”、“宝宝买不起房”……
房地产市场这么热,有国内大势因素,有太仓区域、环境因素,但也与部分开发商无证即提前安排认筹,部分中介机构或个人炒卖房号等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有一定关系。
小编了解到,就在今天,市住建局出台并向各开发商、销售代理机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的消费环境。
那么《通知》上都说了些啥?小编这就来给大家划重点!
规范商品房项目预售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团购、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2、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预售房源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市场销售。
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该房地产经纪机构需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代理销售委托书,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销售人员从事商品房营销活动,应当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规范电商团购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
2、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
3、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和公平竞争、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打击炒卖房号行为
1、炒卖房号行为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以及销售人员应当加强自律,规范销售行为,不得参与炒卖房号。
2、销售商品房时应推行实名登记制度,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姓名应当与认购人姓名相一致。
3、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炒卖房号行为并经查实的,将暂停商品房网签系统,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
4、销售代理机构存在上述行为并经查实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纪机构备案,向市场监管等公共信用平台通报信息,并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5、销售人员存在上述行为并经查实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网上通报和公示,限制从业资格2年,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规范商品房合同撤销备案
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当本着契约精神,认真履约,无特殊原因不予解除合同。
2、确实不能履约的,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买卖双方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合同撤销备案。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退商品房在公示期满后向社会公开销售,不得指定认购,也不得拒绝他人认购
通知原文:
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WHITE-SPACE: pre-wrap;COLOR: rgb(62,62,62);CLEAR: both;WO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
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WHITE-SPACE: pre-wrap;COLOR: rgb(62,62,62);CLEAR: both;WO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今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呈现健康稳步发展态势。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部分开发企业在不具备预售许可证的情形下,以认购、预订、团购、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部分中介机构或个人炒卖房号,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WHITE-SPACE: pre-wrap;COLOR: rgb(62,62,62);CLEAR: both;WO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的消费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WHITE-SPACE: pre-wrap;COLOR: rgb(62,62,62);CLEAR: both;WO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1、规范商品房项目预售行为。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COLOR: rgb(255,0,0);PADDING-: 0px">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团购、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预售房源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市场销售。
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WHITE-SPACE: pre-wrap;COLOR: rgb(62,62,62);CLEAR: both;WO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2、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该房地产经纪机构需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代理销售委托书,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销售人员从事商品房营销活动,应当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WHITE-SPACE: pre-wrap;COLOR: rgb(62,62,62);CLEAR: both;WO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3、规范电商团购行为。严格按照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物价局、工商局《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8号)精神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和公平竞争、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WHITE-SPACE: pre-wrap;COLOR: rgb(62,62,62);CLEAR: both;WO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4、打击炒卖房号行为。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PADDING-: 0px">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COLOR: rgb(255,0,0);PADDING-: 0px">炒卖房号行为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以及销售人员应当加强自律,规范销售行为,不得参与炒卖房号。销售商品房时应推行实名登记制度,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姓名应当与认购人姓名相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炒卖房号行为并经查实的,将暂停商品房网签系统,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销售代理机构存在上述行为并经查实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纪机构备案,向市场监管等公共信用平台通报信息,并建议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人员存在上述行为并经查实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网上通报和公示,限制从业资格2年,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WHITE-SPACE: pre-wrap;COLOR: rgb(62,62,62);CLEAR: both;WO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5、严格规范商品房合同撤销备案。由于商品房买卖涉及金额较大,风险性强,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慎重对待。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当本着契约精神,认真履约,无特殊原因不予解除合同。确实不能履约的,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买卖双方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合同撤销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退商品房在公示期满后向社会公开销售,不得指定认购,也不得拒绝他人认购。
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WHITE-SPACE: pre-wrap;COLOR: rgb(62,62,62);CLEAR: both;WO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
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WHITE-SPACE: pre-wrap;COLOR: rgb(62,62,62);CLEAR: both;WO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WHITE-SPACE: pre-wrap;COLOR: rgb(62,62,62);CLEAR: both;WO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WHITE-SPACE: pre-wrap;COLOR: rgb(62,62,62);CLEAR: both;WO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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