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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新规

——无预售许可证不能收款 炒卖房号吊销营业执照

太仓日报   2016-09-18 10:58

[摘要] 9月14日,市住建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今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但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如开发企业在没拿到预售许可证时,就以认购、预订、团购、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取买房人的费用;部分中介机构或个人炒卖房号,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针对这些现象,9月14日,市住建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针对在未取得预售许可就进行“认筹”的行为,《通知》明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团购、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而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预售房源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市场销售。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这就是说,如果没有取得预售许可,开发企业不能以任何名义向意向购房者收款。

《通知》还规范了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这个经纪机构必须经过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且双方要签订代理销售委托书,并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销售人员从事商品房营销活动,应当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通知》同时规范了电商团购行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把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能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和公平竞争、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对于违规炒卖房号行为,《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以及销售人员加强自律,规范销售行为,不得参与炒卖房号。销售商品房时应推行实名登记制度,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姓名应当与认购人姓名相一致。对于炒卖房号行为的处罚,《通知》也进行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炒卖房号行为并经查实的,将暂停商品房网签系统,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销售代理机构存在上述行为并经查实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纪机构备案,向市场监管等公共信用平台通报信息,并建议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人员存在上述行为并经查实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网上通报和公示,限制从业资格2年,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还严格规范商品房合同撤销备案。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当本着契约精神,认真履约,无特殊原因不予解除合同;确实不能履约的,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买卖双方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合同撤销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退商品房在公示期满后向社会公开销售,不得指定认购,也不得拒绝他人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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