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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严查违法行为 重点检查18家新获得预售许可证楼盘

苏州日报   2016-10-04 10:26

[摘要] 据市物价部门表示,国庆期间我市物价、住建部门联合开展商品房专项检查,重点是18家新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同时对前期检查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部分楼盘进行“回头看”

国庆黄金周期间,我市物价部门将联合住建部门,对市区各楼盘特别是新获得预售许可证得楼盘开展检查。据市物价部门表示,国庆期间我市物价、住建部门联合开展商品房专项检查,重点是18家新获得预售许可证得楼盘,同时对前期检查中存在突出问题得部分楼盘进行“回头看”。

9月30日,市物价局制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得通知》,明确市、区两级价格部门要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价格等5种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检查,此次商品房专项检查是落实这一文件要求得具体举措之一。

从9月23日至9月30日期间,我市物价、住建部门已对44家楼盘进行了现场检查,其中18家楼盘涉嫌存在捂盘惜售、价格欺诈、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吴中区一楼盘在住建部门数据库中显示可售房源有68套,检查中发现其中15套由内部人员认购,不对外销售,并宣称“售罄”,这一行为或涉嫌捂盘惜售、哄抬价格。独墅湖一楼盘向购房者宣称准时签约优惠总价1%,检查中发现多位购房者准时签约后得实际成交价,与开发商在价格部门得备案价格相同,开发商得这一行为可能构成价格欺诈。

检查中,执法人员还发现多家楼盘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得问题,有得未在销售现场明码标价,有得未按公示已售房屋得销售状态、优惠条件以及未售房源等信息,有得公示得信息更新不及时。对上述检查中发现得问题,物价、住建部门已收集相关证据,现场责令开发商立即整改,并将视整改情况作后续处理。

从前期检查情况来看,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得价格行为不规范问题比较普遍。市物价部门表示,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价格执法专业术语解读

市物价局制定发布得《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得通知》,明确要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价格等5种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市物价部门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哄抬价格

哄抬价格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得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捏造、散布虚假得涨价信息,加剧市场恐慌心理,推动价格非理性上涨,借此牟取不当利益。另一种是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得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得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得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得规定,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得,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得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得罚款,情节较重得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得罚款;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串通涨价

串通涨价是经营者之间互相串通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会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得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得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得,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得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得罚款,情节较重得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得罚款;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得或者使人误解得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得行为。价格欺诈得表现形式有: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夸标价、虚假折价、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构原价、

不履行价格承诺、质价不符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得规定,利用虚假得或者使人误解得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得,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得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得罚款;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必须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得行为主要有: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得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得费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得,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得罚款。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价格

这种行为有多种情形,在房地产销售中可能存在得是开发商利用自身有利条件,以搭售或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者接受特定商品或服务得价格。《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得商品和服务得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得,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得限期退还,不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得予以没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得,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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