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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房兑现无望 业主怒诉太仓某开发商

太仓日报  2017-01-18 10:56

[摘要] 伴随着商品房交易市场的活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其中的典型一类是因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而导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伴随着商品房交易市场的活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其中的典型一类是因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而导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7月,在上海工作的徐某购买太仓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时,该房产公司向其发放的宣传册中称该小区交通便利,楼盘距离正在建设的沪通高铁站点只有2公里。“高铁就在家门口,到上海只需要十几。”听了这样的宣传,徐某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将该小区501室房屋出售给徐某。

然而拿到房子后,徐某却发现高铁站到楼盘的距离远不止2公里,而且该站点主要以货运为主,并不能给经常往返上海的自己带来便利,于是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该房产公司却认为,宣传资料中的内容仅供购房者参考,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对此内容进行约定,因此自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公司制作的宣传册对楼盘和高铁站之间的距离、高铁站点客运功能的描述具体且确定,足以让买受人产生信赖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对房屋价格的确定也有一定影响,故房产公司在宣传册中的允诺内容虽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认定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该房产公司销售广告的不实宣传已构成违约。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房产公司赔偿徐某10000元。

记者了解到,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买住房往往要花费购房者的巨额积蓄,因此购房者决策需小心谨慎,对所选楼盘要有全面的了解,在购房时需审慎看待宣传资料中的内容,对于涉及小区配套设施的重大内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而房地产开发商也对楼盘的宣传也要客观真实,避免因虚假宣传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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