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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偿还按揭贷款 太仓开发商解除销售合同

太仓日报  2019-03-12 10:16

[摘要] 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往往会对解除合同的条件进行约定,其中有一条就是买受人未按约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出卖人因此承担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扣除代偿款及违约金后剩余款项返还给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往往会对解除合同的条件进行约定,其中有一条就是买受人未按约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出卖人因此承担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扣除代偿款及违约金后剩余款项返还给买受人。

日前,甲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不久,因甲某未按约向贷款银行偿还按揭贷款,导致贷款银行起诉要求甲某、开发商承担还款责任,后开发商代甲某偿还了银行的贷款。

现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甲某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房款扣除代偿款及违约金后返还给甲某。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品房销售合同对开发商行使解除权进行了约定,且甲某的行为已经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遂法院支持开发商提出的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达到后,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若购买商品房时有向银行贷款并按揭还款的,则应当按约履行贷款合同,按约向贷款银行归还按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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