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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也能落户!苏州将迎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9-05-06 09:44

[摘要] 据苏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谢罡表示,下一步在修改积分规则的过程中,把租赁房屋纳入合法稳定住所的概念,这对很多在苏州工作的人是比较好的政策导向。

好消息!

苏州将迎来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

完善积分入户政策

租房也能落户苏州啦!

 

 

昨晚,(5月4日)《共筑美好生活 苏城议事厅》第四期节目播出,主要聚焦“社会治理创新三年行动计划”。

据节目透露,苏州将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精神,将完善优化《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及修订计分标准纳入今年市政府立法修改的议程。

苏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缪文学表示,总的来是要鼓励人才的引进,同时也鼓励更多的流动人口能够按照城市发展的要求有快速进入的条件,有一个通道来到苏州打工、落户、入学甚至可以享受苏州更多的城市政策。

目前苏州常住人口超千万,今年市政府将推进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完善优化积分入户政策。

2003年来,苏州外来人口高速增长,苏州也多次颁布了户籍制度改革措施来鼓励人才引进,吸引更多高层次高质量的人才入驻。

苏州2003-2017年以来户籍制度改革措施:

2003年

苏州市于2003年出台了《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明确取消农业户口,并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入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2007年

2007年又调整完善了《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2010年

苏州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在率先颁布实施《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口迁移管理规定》。

2011年4月1日,苏州市颁布《苏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在全省率先启动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并于2012年7月实现流动人口居住证动态发放全覆盖。

2014年

2014年3月,苏州市公安局推出了简化户籍准入申请材料的新举措,针对公安审批的投资类、购房类、经商办企业类、投靠类的户口申请材料进行限度精简,由原有的48项减少为36项,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群众。

2016年

2016年苏州实施积分落户新政策,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 、子女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公共服务待遇。

2017年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外来人员落户苏州市的方式将调整为两个大类,一是国家政策规定入户方式,二是流动人口积分入户方式。

 

2010-2018苏州人口变化趋势

租房也能落户!苏州将迎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

2010年到2018年,苏州常住人口数量保持平稳增长,户籍人口数量增长加快。户籍人口增长数量大于常住人口增长数量,这表明有越来越多的常住人口落户苏州,这与苏州实行积分落户政策是分不开的。

租房也能落户!苏州将迎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

租赁房屋纳入合法稳定住所

据苏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谢罡表示,下一步在修改积分规则的过程中,把租赁房屋纳入合法稳定住所的概念,这对很多在苏州工作的人是比较好的政策导向。

2003年苏州出台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中,就提出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入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合法稳定住所即是指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成套住宅房,租住的属公有产权房并领取使用权的房屋。共有产权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非居住房、商业用房不得申请迁移。

不论是租房还是买房,只要合法,并不强调住所的产权问题。从法律的意义上说,均属于“合法稳定的住所”,只要出具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即可证明。

也就是说未来即使还没有购房的年轻人,只要符合积分落户的条件均可申请落户苏州啦!

附:目前苏州落户政策以及人才引进政策:

一、投靠落户

1、子女投靠入户

1)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3)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4)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市区户籍的;

注:符合前3条的人员,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符合第4条的人员,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2、老人投靠入户

1)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2)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标准的人员;

3)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4)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注:符合这4条的人员,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3、夫妻投靠入户

1)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2)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注:符合这2条的人员,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4、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1)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2)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注:符合这2条的人员,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5、其他类型投靠入户

1)原籍为市区被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

2)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3)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

4)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

5)从市区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6)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7)市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8)因省、市人社部门调动,并被市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9)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运动员。

二、积分落户

 申请条件:

1、申请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2、在市区范围内拥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

注: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成套住宅房,租住的属公有产权房并领取使用权的房屋。共有产权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非居住房、商业用房不得申请迁移。

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以上一年苏州市住建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申请方式:

已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需参加“积分入户”的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往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三、人才引进

共有6种情况:外地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应届毕业生落户、组织调动、驻苏省部属事业单位、博士后进站。

1、外地引进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2、留学回国人员

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3、应届毕业生落户

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

具体包括:

1)就读时将户口迁到外地学校,毕业后拟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回的。

2)就读时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拟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到苏州市区的。

3)就读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拟从原籍地迁到苏州市区的。

苏州毕业生就业政策(落户)是什么?

对毕业离校未满两年且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的非苏州籍毕业生,在苏就业创业)的均可办理落户手续。

4、组织调动

江苏省、苏州市委组织部门]同意调动的人员(副处级以上干部调苏)。

5、驻苏省部属事业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调苏的以下人员:

1)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5)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6、博士后进站

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进入苏州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生。

以上信息和素材来自:苏州新闻、苏州规划、苏州本地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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