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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官宣!太仓市房迁落户过渡期时间出炉

启辰谈太仓  2020-12-26 20:32

[摘要]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4号)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太仓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太政发〔2006〕94号)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工作,现就购房落户过渡期政策规定如下:

在苏州最新发布的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中明确将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现有户籍准入政策中的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限制。并要求各相关县级市(区)可以就符合条件已购房人员的落户截止时间设置合理过渡期。昨天,太仓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了太仓市关于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设置过渡期有关规定的通告:

重磅官宣!太仓市房迁落户过渡期时间出炉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4号)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太仓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太政发〔2006〕94号)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工作,现就购房落户过渡期政策规定如下:

购买我市成套商品住房,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依法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购买我市成套商品住房70平方米以上,且与我市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迁入。依此规定提出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

二、在本市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迁入。依此规定提出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

三、购买我市成套商品住房8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并在本市经商、兴办产业连续3年以上、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迁入。依此规定提出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

该政策与《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4号)同步实施。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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