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长为了方便孩子上学都会选择购买学区房,但是买了房子之后,孩子就一定能顺利入学吗?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了学区房却无法入学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为小孩上学,向被告陈某购买房屋,陈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承诺,出售的房屋学额未被占用。但原告李某为小孩办理入学时被校方告知该房屋“五年学额已用”,原告李某认为被告陈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违约金1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房屋买受人李某以子女入学为目的与出卖人陈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对案涉房屋入学名额作出了承诺。但该房屋的入学名额已被被告陈某子女使用,导致原告李某子女无法在该学区段入学,被告陈某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就违约金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李某3万余元。
法官提醒
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一庭副庭长 乐辉
以子女入学为主要目的的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一定要提前向所在学校及教育部门核实好相关入学政策及所购房屋入学指标的使用情况,并将子女入学这一特殊目的作为合同条款写入合同,同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学区房的出卖人亦应如实向买受人告知学区房的使用情况,如未如实告知,后续发生纠纷,则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来源: 太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