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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淳区人民政府出台《南京市高淳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意见征集。
政策重点内容如下:
不管是高淳区本地人,还是南京其他区的购房人,持房票购买高淳区商品房的,一律给与10%的购房奖励。(如符合条件,一套100万的新房住宅,能得到10万元的奖励;一套200万新房住宅,能得到20万元奖励)。
2、唯一住所不足45㎡的,无偿性补助
被征收人被认定为唯一住所(公示后确定),且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政策性无偿补助至45平方米/户,并计入其房票票面金额。
3、房票余额可兑付
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房票安置责任主体申请兑付。房票安置责任主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将相应款项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4、成交价格未超出房票金额,免征契税
被征收人购房成交价格未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超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5、房票可给予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被征收人可将房票给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使用。房票为专用结算凭证,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赠与、套现等。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已纳入到市、区统一的“房源超市”展示系统的住宅房屋、公寓、储藏室、车库、商办等,未经公示的楼盘不得参与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房源筹集、安置房源超市建立及动态管理等工作按照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相关规定执行。
6、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责任主体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票安置协议》。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移交责任主体,领取交房单。
(三)被征收人凭交房单向责任主体书面申请领取房票。
(四)被征收人持房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票安置协议》及相关证件资料,到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处办理购房手续。
(五)被征收人完成房票购房后,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以及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向责任主体申领房票使用奖励。
7、房企定期结算房票,解决购房人后顾之忧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责任主体定期结算房票,房票安置开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每月结算一次房票资金,结算申请与资料提交定于每月20日前,经审核通过后,10日内完成结算。责任主体将房票资金拔付情况,定期报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备案。
从去年开始,南京多区陆续发布房票安置政策,其中包括:
值得一提的是,新华日报报道,今年初率先执行房票安置的江宁滨江,已经卖出了1054套、超10.84万㎡的商品房!
可见房票安置,已经成为当下南京楼市去库存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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